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19511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無 主旨:104年9月21日起,恢復投資人融券賣出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 、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證券賣出,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並恢復其控管 機制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9月18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39488號函辦理。 二、實施旨揭措施時,若證券當日收盤價為跌停時,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為跌停價時, 次一交易日暫停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再次一交易日即恢復得於平盤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惟如禁止平盤 以下融券及借券賣出當日之收盤價又跌停或當日無收盤價者,其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又跌停,則次一交易 日持續進行價格限制措施,依此類推;惟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 限。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 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 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中央銀行、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保管機構、本公司各 單位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