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017560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七十七條之四修正條文對照表

   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貳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4、「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 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貳點修正條文(如附件),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26107號函准予照辦。 二、有關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辦理登記及開戶之文件,修訂為境內華僑及外國自然人須持外僑居留證(或華僑身 分證明書、持有僑居身分加簽之中華民國護照)及其他具辨識力之身分證明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或學 生證等)委託證券經紀商向本公司辦理登記,取得身分編號後向證券經紀商開戶買賣有價證券。 三、增訂境內華僑及外國人如有重複登記之情事,由證券商或期貨商檢附相關文件專函向本公司申請註銷。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