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17249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無 主旨:為穩定證券市場發展需要,自即日起,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23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35621號函辦理。 二、投資人融券賣出或向本公司借券系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券賣出上市(櫃)股票及臺灣存託憑證,賣出 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惟證券商及期貨商因辦理業務之避險需求所為之融券及借券賣出不在此限。 三、投資人從事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現券賣出後未完成反向交易,其賣出價格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者,不得 變更交易類別為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央銀行、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各保管機構、中華郵政 股份有限公司(郵政儲金)、公務人員退休撫恤基金管理委員會、勞工保險局(勞保基金)、勞動部 勞動基金運用局、本公司各單位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