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1684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主旨:公告新增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買賣證券帳號暨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
      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肆、一、外資編號之編碼原則,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8月17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31385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接受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開戶時,如990xxx-x至996xxx-x及950xxx-x至956xxx-x帳號用罄
        ,請以943xxx-x至947xxx-x帳號開立,身分碼為401。
    三、證券商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項規定,接受海外存託憑證存託機構之國內代理人代理
        開戶時,請以940xxx-x至942xxx-x,及948xxx-x帳號開立,身分碼為405。
    四、上市公司因分割減資,致其海外存託憑證持有人取得受讓公司股份或受讓公司與他公司合併後之存續公司股份
        ,證券商依據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1第3項及第4項規定,接受該等海外存託憑證存託機構之國內代理
        人代理開戶時,沿用本公司99年6月23日臺證交字第0990016772號公告,仍以949xxx-x帳號開立,身分碼為405。        
    五、囿於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可使用買賣證券帳號有限,於買賣證券帳號擴編規劃完成前,無法為境外外國機構投
        資人新增買賣證券帳號,各證券商應以「確有交易需求」為開戶原則,妥善使用帳號資源。
    六、本配合修正「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肆、
        一、外資編號之編碼原則(如附件)。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保管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
      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電腦規劃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