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016025號
速別:速件
附件:無

主旨:有關證券商發生資安事件時通報方式如說明,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年8月6日證期(券)字第1040024829號函辦理。
    二、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第6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證券商發生
        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事故者,應即函報本公司轉陳主管機關;至有關前述規範
        及作業程序,請 貴公司納入內部控制及稽核項目。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