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016021號
速別:速件
附件:無

主旨:風險預告書之說明與揭露,得對不同身分別之客戶採差異化管理措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年8月6日證期(券)字第1040023541號函辦理。
    二、按金融消費保護法第4條及第10條之規定,投資人分為專業投資機構、符合一定財力或專業能力之自然人或法人
        (以下簡稱專業投資人)及一般自然人或法人(以下簡稱一般投資人)等三類,其有關風險預告書是否須簽署
        或指派專人解說,得依不同身分別之客戶採差異化管理如下:
        (一)專業投資機構:免簽署風險預告書。惟初次委託「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
            「買賣以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之認購(售)權證」及「投資日本公司來臺上市」等商品仍應簽
            署風險預告書,但無須經專人解說。
        (二)專業投資人: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但可自行選擇無須專人解說。惟初次委託「買賣附認股
            權有價證券」、「買賣認購(售)權證」、「買賣外國企業來台上市有價證券」及「買賣外國有價證券」
            等商品,證券商仍須派專人解說。
        (三)一般投資人:須簽署風險預告書並須經專人解說。
    三、另有關風險預告書採電子簽章簽署部分,請強化簽署程序如下:
        (一)風險預告書之內容需逐條(段)勾選。
        (二)點選進入風險預告書內容後至同意簽署確認前,其畫面停留之時間以可以適當閱讀該風險預告書之完整內
            容為依據。
        (三)投資人確認以電子簽章簽署後,證券商可以電子郵件、網址、簡訊等方式,傳送風險預告書副本予投資人
            ,投資人應以同方式確認後始生效。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各保管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