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4001184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及二十八條之十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掛牌)申報書
   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
   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掛牌申請書
   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掛牌申請書 主旨:檢送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6規章修正條文及申報書件如附件,除「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 第14條、第28條、第28條之12、「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9條、第10條、「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 作業程序」第4條之2、第6條、「營業細則」第45條之1、「第二上市公司買回臺灣存託憑證辦法」第10條 自104年12月1日實施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21905號函准予備查。 二、本次修正規章如下: (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4條、第28條及第28條之12。 (二)「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7條、第9條及第10條。 (三)「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4條之1、第4條之2及第6條。 (四)「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更名為「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公開說明書 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並修正第3條、第9條、第13條,刪除第15條及第16條。 (五)「第二上市公司買回台灣存託憑證辦法」第10條。 (六)「營業細則」第43條、第43條之1、第43條之2、第43條之3、第45條之1、第47條、第47條之2及第53條之35。 三、本次修正書件: (一)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掛牌)申報書。 (二)上市公司轉換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轉換予金融控股公司股票上市申請書。 (四)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掛牌申請書。 (五)非參與發行臺灣存託憑證上市掛牌申請書。 正本: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 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本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