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1111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
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代開戶卡)
   聯合徵信系統增加投資人總授信額度揭露之級距 主旨:因應鬆綁投資人融資融券限額,公告證券商授信風險控管應遵循事項,並修正「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2條(附件1)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開立 證券信用交易帳戶申請表」(附件2),自104年6月29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6月9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2198號函辦理。 二、證券商授信風險控管應遵循事項: (一)自辦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應訂定客戶融資融券額度管理作業程序,其內容至少應包括下列事項;代理融 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亦應訂定下列第4點客戶額度取得方式: 1、個別客戶最高融資融券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額度,及訂定整 體授信業務對個別客戶融通資金或證券之總額,分別不得超過淨值一定比例之標準。對於個別客戶之 融資融券額度倘達新臺幣3億元或證券商淨值百分之一取其較高者,應提報董事會通過。 2、個別客戶持有單一證券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評估方式,評估時應合併考量其他授信業務已核定客戶之 額度。 3、辨識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客戶之方式,並對高風險證券或高風險客戶之融資融券額度,設定特別之監 督與核決程序。 4、以公平合理原則,訂定客戶取得融券券源額度之方式,並避免集中由單一客戶使用,如為本公司或財 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進行額度分配之有價證券,更應特別注意辦理。 (二)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 1、自辦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評估個別客戶之最高融資融券限額時,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存在關 聯戶情形,即對該等客戶之授信風險具關聯性者(例如代理買賣等),基於授信風險考量,應就屬關 聯戶客戶之授信額度合併控管。 2、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如明知或可判斷個別客戶間存在前揭關聯戶情形,應即通報簽約之證券 金融公司。 3、本項關聯戶授信額度控管規定,適用於已開戶之客戶辦理續約、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惟如客戶之關 聯戶有額度調整或新增關聯戶等異動,仍須就客戶與其關聯戶之授信額度合併控管。 三、旨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信用交易帳戶開立條件」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僅適用於已 開戶之客戶辦理續約、額度調整及新開戶者。 四、為使證券商查詢投資人總授信額度資訊更為精確,自104年6月29日起,增加「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中 所揭露之投資人市場總授信額度級距,由原10級增加為15級(附件3)。 五、請各證券商加強宣導,並請多利用本公司於官網(www.twse.com.tw)設置之本案宣導專區。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