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09272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主旨:為放寬證券商自營部門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公告修正「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如附件,
      並自104年6月1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5月18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09945號令及金管證交字第10400099454號函辦理。
    二、自104年6月1日起,放寬本公司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一)現行已開放標的:「臺灣50指數」成分股股票、「臺灣中型100指數」成分股股票。
        (二)新增股票標的:得為發行認購(售)權證標的(含獎勵A級發行人可發行標的),並經本公司公告之股票
            。考量整體作業及公布時程,本公司於認購(售)權證標的異動後次一營業日調整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三)新增ETF標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期貨信託事業發行之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基金管理機構或其指定機構依境外基金管理辦法規定在國內募集
            及銷售之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基金股份或投資單位,並於上市當日納入當日沖銷交易標的。
        (四)上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公告為變更交易方法或處置者,不得列入。
    三、另自104年6月1日起,開放證券商自營部門(證券買賣帳號為000000-0)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借入及出借
        證券,並請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證券商自營部門因當日沖銷交易產生之券差,開放得透過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借入證券,惟其他交易行
            為產生之券差,不得透過此平台借入證券,證券商應落實控管交易目的。
        (二)因應證券商自營部門得參與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證券商自營部門從事先賣出後買進當日沖銷交易,應
            納入經紀部門或有券源計算控管。
        (三)為避免自營部門與客戶間之利益衝突,證券商內部應建立券源分配原則,規範或有券源優先提供經紀部門
            之客戶使用,另透過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平台借券,證券商應先滿足經紀部門之客戶券差借券需求,若有剩
            餘,再由自營部門借入。
    四、為維護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人權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增訂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取借原
        則,證券商就得滿足當日沖銷券差數量之情形下,對已確認有意願出借者,依出借費率由低而高取借,亦請證
        券商向投資人說明。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
      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各資訊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
      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