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0586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信用交易最低整戶擔保維持率,自104年5月4日起調整為130%,證券商應配合辦理事項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31日金管證投字第1040011919號函辦理。 二、為提供合理之緩衝時間,俾投資人可調整其部位,104年5月4日至5月31日期間,投資人信用帳戶之整 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30%但達120%以上,投資人未依據授信機構之通知補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 額時,請各授信機構暫勿處分其擔保品,仍請俟整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20%始予處理。 三、各授信機構並應配合辦理下列事項: (一)加強對投資人宣導:為減少整戶擔保維持率提高至130%對投資人之影響,請各授信機構自即日起,加 強對投資人宣導,並於放寬漲跌幅度實施日屆臨前,就尚存追繳紀錄者(含整戶擔保維持率介於120% 至130%者),特別輔導。 (二)緩衝期間通知投資人補繳差額作業:104年5月4日至5月31日之緩衝期間,授信機構仍應就整戶擔 保維持率低於130%之投資人,通知補繳融資自備款或融券保證金差額。 (三)重發投資人追繳通知:放寬漲跌幅度實施日(104年6月1日)取消尚存之投資人追繳紀錄,並於當日 重發投資人追繳通知。 (四)放寬漲跌幅度實施日投資人擔保品處分作業:授信機構依規定,應於實施日(104年6月1日)處分整 戶擔保維持率低於120%之投資人擔保品作業,仍繼續執行,不因取消投資人追繳紀錄而受影響。 四、前述說明三(一)加強對投資人宣導部分,請各代理融資融券業務之證券商,協助簽約之證券金融公司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