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05502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一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為配合主管機關調整證券商各項業務資本適足率規定,公告本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第11條、第11條 之1、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部分條文、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4條及證券商 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即日起生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1040006526號函辦理。 二、原本公司93年12月31日臺證企字第0930034092號、97年5月15日臺證交字第0970202025號 、98年6月9日臺證企字第09811021861號及103年7月8日臺證交字第1030204319號公告均廢止。 正本:各證券商、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 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 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