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27日 發文字號:臺證治理字第104000544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第四、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第4條及第5條條文如附件,並自即 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09131號函准予備查。 二、考量金融保險業營運活動對於國家經濟影響重大,又為促進金融保險業者對基層員工薪資待遇之重視,爰修正 旨揭作業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規範金融保險業者揭露經濟績效考量之具體管理方針及績效指標,並比照 同條項第一、二款之架構,明訂其應揭露之績效指標,至少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金融商品或服務之協議或交易範圍內,鼓勵與關注客戶或其他往來對象遵循金融保險業者對環境面和 社會面要求之作業流程,及達到合理條件之情形。 (二)非擔任主管職務之員工人數、年度員工平均福利費用及與前一年度之差異。 三、另為條文明確,修正旨揭作業辦法第五條第二項,明訂符合本辦法上市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依 照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準則所出具之意見書者,始得延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完成申報。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安永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一部、上市二部 、企劃研究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