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臺證監字第1040004590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主旨:函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06799號令影本(如附件)
      ,有關內部人辦理股票轉讓事前申報規定,請轉知所屬內部人知悉,請  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16日金管證交字第10400067993號函辦理。

正本:國內各上市公司、各第一上市公司、各股務代理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證券交易組)、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會計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
      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一部、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