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00434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重申證券經紀商接受專業機構投資人透過資訊公司提供之系統傳遞委託內容或指令之委託方式,其安控
      機制應確實依證券商內部控制制度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104年3月11日證期(券)字第1030051635號函辦理。
    二、旨揭委託方式及控管機制,本公司前分別於99年4月16日、101年4月2日以臺證交字第0990202207
        、1010006266號函公告在案。為確保該委託方式之安全性,相關控管機制請依規定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