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4000431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及五十條之三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檢送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及第50條之3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3月11日金管證發字第1040005531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 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