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40001567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四、二十條及二十八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檢送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20條及28條之1及「營業細則」第50條、50條之3、53條之8、 53條之10、53條之20、53條之21及53條之22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23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52170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證券承銷商、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博仲法律 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