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00144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七十五條之一、第八十三條及九十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二點及第七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 件處理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並廢止本公司「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及「綜合證券 商申請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事業案件檢查表」,並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22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53896號函核准辦理。 二、旨揭規章修正及廢止,係因證券集中市場已全面實施款券劃撥交割,證券發行亦無實體發行,現行規範證券經 紀商因受託買賣所收之有價證券保管相關規定,及委託人送存交割之證券,經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 司送發行機構驗證及違約申報等,皆屬採行現股交割時期規定。為與實務作業吻合,配合修正本公司「營業細 則」等相關規定部分條文,並廢止本公司79年1月19日(79) 台證交字第0753號函公告實施之「 證券經紀商暫時留存股票管理辦法」。 三、本公司91年5月8日(91)台證交字第200653號函發布之「綜合證券商申請以自有資金投資創業事 業案件檢查表」,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規定103年10月3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37578號令 ,另訂「證券商申請投資創業投資事業或創業投資管理顧問公司案件檢查表」取代之,並將置放於 本公司網頁(http://www.twse.com.tw:產品與服務/證券商服務/券商輔導部/文件下載), 原檢查表予以廢止。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