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0100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七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為大陸地區人民因繼承或贈與取得有價證券,得委託國內代理人開設證券交割用新臺幣帳戶, 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7條之2(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53263號函准予照辦。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 交易人保護中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