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4000005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三 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35條修正條文如附件,配合電腦系統修正
      ,自104年3月16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5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515341號函辦理。
    二、依原規定執行停止融資買進3日期間,跨3月16日者,自當日起即不予執行停止融資買進。
    三、為利市場運作順利,請於實施前加強對證券從業人員及投資人宣導。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
      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