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4000005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有關證券經紀商營業廳必具錄影設備並應將營業櫃檯納入錄影範圍自104年4月1日實施乙案,暫緩
      實施1年,請  查照。
說明:
    一、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5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49346號函辦理。
    二、本公司103年9月3日臺證輔字第1030018049號函增修「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
        壹、三、〈五〉規定:「錄影設備應將營業櫃檯納入錄影範圍,並將錄影紀錄存放於營業處所內
        ,至少保存一個月,但買賣委託有爭議者,應保存至該爭議消除為止。」之規定,自104年4月1日起暫緩
        實施至105年3月31日止;惟各證券商應加強代理人臨櫃交易之內控制度與查核頻率,包括交易時間之現
        場稽核暨事後之書面稽核。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
      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