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4000003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行使管道承諾書 主旨:檢送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之2修正條文暨「於章程將電子方式列為股東表決權 行使管道承諾書」如附件,自105年起掛牌上市之公司開始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4年1月5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49403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證券承銷商、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上市二部、 公司治理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