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31803009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二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9項規章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說明:
    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2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准予照辦。
    二、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本公司修正規章如下:
        (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3條。
        (二)「營業細則」第41條、42條、43條、44條、46條、47條之1、48條、50條之2及52條。
        (三)「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第2條、第3條及第4條。
        (四)「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2條、第3條及
            第6條。
        (五)「對上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證券投資信託公司及上市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重大訊息之查
            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之法規名稱及第1條、2條、3條、4條、5條、6條、7條及其附表(ㄧ)至(三)。
        (六)「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七)「認可指數股票型基金之發行人及標的指數資格應行注意事項」第1條、第2條、第3條、第4條及其附件。
        (八)「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受益憑證上市申請書」。
        (九)「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企劃研究部、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