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0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31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外國發行人在不牴觸其註冊地國公司法令規定下,應依修正後之「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
        表」(下稱「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惟考量外國發行人配合修正公司章程
        或組織文件之調整作業需要,訂定緩衝適用原則如下:
        (一)尚未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之外國發行人:
            1、民國103年送件者:應出具書面承諾於上市掛牌前完成。
            2、民國104年後送件者:於送件時,即應符合修正後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規定。
        (二)已送件申請股票第一上市而其上市案尚未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之外國發行人:應出具書面承諾於上市掛牌
            前完成。
        (三)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案經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而其股票尚未上市買賣之外國發行人與已上市掛牌之第一上市公
            司:應於最近一次股東常(臨時)會修正其公司章程或組織文件。
    二、外國發行人於修正章程或組織文件時,若有董事或監察人轉讓股份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
        者,應於章程或組織文件另行訂定有上述情事之董事或監察人於章程或組織文件修正後,新增轉讓持股,併同
        章程或組織文件修正前之轉讓股份數累計超過選任當時所持有公司股份數額二分之一時當然解任之意旨。

正本:各證券承銷商、各第一上市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