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1706061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外國發行人
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
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第一上市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 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第一上市後管理作業辦法」第6條之1、「主辦證券承銷商受託協助第一上市 公司遵循我國法令暨本公司上市相關規章應行注意事項要點」第1條至第4條暨「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 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條文如附件,均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2559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第一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 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一部、企劃研究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