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1705072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之1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9月12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4308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第一上市公司、各第二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各存託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 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 一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