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1702998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細則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第六條條文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
   附件二 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
   附表六、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
   附表七、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八、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 記載事項要點」、「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等條文 ,暨配合修正之「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及其附件檢查表 附表六、七、八如附件,均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2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准予照辦。 二、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處理準則」之規定,增訂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得為 發行人發行認購(售)權證之連結標的範圍,爰配合修正旨揭規定,其修正重點說明如后; (一)以該基金為標的之權證,應以本公司公告者為限;如須取得授權,應先取得該基金標的指數編製機構之同 意。 (二)上市公告等相關書件,應記載期貨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辦理該基金配發股息及其他相關事項時,調整權證履 約價格或相關事項之內容,暨該基金因期貨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破產或撤銷核准等原因終止上市時之 處理方式。 (三)以追蹤國外商品期貨指數之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為標的之權證,其交易採無升降幅度限制。 (四)委託人及專業機構投資人初次買賣以該基金為標的之權證時,應簽具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證券經 紀商始得接受其委託。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