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170143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
   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及「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 (如附件一、二),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為簡化本公司「外國發行人註冊地國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下稱「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項目, 及配合主管機關擴大強制設置審計委員會之適用範圍等事項,修正「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及「外國發行 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法律事項檢查表」(下稱「法律事項檢查表」),修正內容摘要如下: (一)「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部分: 1、簡化或刪除關於董事、獨立董事、薪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之組成、選任、解任、職權行使 等事項及有價證券私募、股份買回、委託書使用、公開收購等與證券交易法第165條之1準用規定 重複之檢查項目(附件一,第5、12、19頁)。 2、明訂「公司章程應載明獨立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由股東就獨立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 (附件一,第19頁)。 (二)「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 1、明訂外國發行人之獨立董事,「不得少於董事席次五分之一」(附件二,第5頁)。 2、增訂外國發行人「符合中華民國證券主管機關命令設置審計委員會代替監察人之標準者,應設置審計 委員會」及「審計委員會及其獨立董事成員職權之行使及相關事項,是否符合中華民國證券法令之規 定」(附件二,第5頁)。 3、刪除關於章程訂定與「股東權益保護事項檢查表」重複之項目(附件二,第6頁)。 二、上開說明一、(一)1修正部分,外國發行人或第一上市公司之章程或組織文件得依證券交易法規定內容維持 修正前之訂定方式或依上述修正辦理。 正本:各證券承銷商、各第一上市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 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