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3050387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
第二十六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 作業辦法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資本適足比率財務報表作業辦法修正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26條、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及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資本適足比率財務報表 作業辦法,均自103年9月30日起實施(即103年10月申報103年9月份證券商財務資料起適用)。 說明: 一、依據金融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8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21872號函辦理。 二、考量證券商現行已就月計表、收支概況表、銀行存款明細表暨各項附表及資本適足明細申報表以電子媒體向本 公司申報,以及會計師於查核證券商財務報告時已函證取得銀行存款證明,為節省證券商之成本及響應環保無 紙化政策,並簡化證券商申報寄送相關書面文件之作業,爰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26條規定。 三、配合上揭營業細則第26條之修正,一併修訂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及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資本適 足比率財務報表作業辦法,修訂要點如下: (一)本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1、增訂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應將證券部門之月計表及收支概況表用印後申報。 2、新增申報用印後之月計表、收支概況表及可動用資金淨額計算表暨海外轉投資事業彙總表及資產負債表。 (二)本公司證券商以媒體申報資本適足比率財務報表作業辦法: 1、刪除證券商以書面申報財務資料之規定。 2、新增申報用印後之資本適足比率申報總表、確為誠實申報之簽章聲明頁及相關檢核附件。 四、上開修正內容如有疑義,屬財務報表業務部分,請洽本公司券商輔導部陳小姐(電話02-81013804)或林小姐(電話02-81013820) ;屬電腦傳輸部分,請洽券商輔導部谷先生(電話02-81013751) 或傅先生(電話02-81013818)。 正本:各證券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英特內軟體股份有限公司、天毅資訊科技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 (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