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20431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公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參與證券商條件
      

主旨:為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並得上市交易,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
      憑證之參與證券商資格適用本公司98年6月9日臺證企字第09811021861號公告(如附件)規定。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2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
      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
      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