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4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204240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第壹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 第二十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二條及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二條及第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
   ETF流動量提供者報價獎勵措施實施內容 主旨:為配合期貨信託事業得募集發行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並上市交易,及調整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制度, 修正本公司相關規定及新增風險預告書,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2日金管證期字第1030016524號函辦理。 二、為配合期貨信託基金發行與上市交易,及調整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制度,修正本公司相關規章如附件1至9, 其中「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新增第陸點之一自本(103)年9月1日起實施,而「受益憑證買賣辦法」 第十三條及「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貳點修正條文有關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境外基金機構應指 定流動量提供者部分實施日期將另行公告,其餘皆自即日起實施,彙整說明如下: (一)「受益憑證買賣辦法」修正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 及第十三條。 (二)原「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修正名稱為「受益憑證辦理申購買回作業要點」 並修正第貳點,新增第伍點,原第伍點調整為第陸點。 (三)「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修正第貳點、第參點、第陸點、第柒點及第玖點,新增第陸點之一。 (四)「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經手費折讓及獎勵金核發標準」修正第壹條。 (五)「有價證券借貸辦法」修正第二十九條。 (六)「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修正第十八條。 (七)「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交易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修正第二條及第三條。 (八)「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修正 第二條及第四條。 (九)新增「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賣及申購買回風險預告書」,投資人除以書面方式簽署外,亦 得以電子簽章方式為之。 三、為配合「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作業要點」第貳點調整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不再以三家為限,本公司99年4月16日 臺證交字第0990202211號公告自即日起不再適用。 四、另為鼓勵受益憑證流動量提供者穩定報價,本公司將實施獎勵措施,內容詳如附件10,實施日期及獎勵金核 發期間將另行公告。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 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