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20170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作業程序第四條第四項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暫停與恢復融資融券交易暨調整融資比率或融券保證金成數之具體認定標準及 作業程序第四條條文(如附件),並自103年4月21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3月4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03426號函辦理。 二、請 貴證券商、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加強向投資人宣導。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交易部、監視部、電腦規劃部、券商輔導部、資訊 服務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