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0026714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表七、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二條條文及「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七 如附件,均自104年1月5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23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44221號函准予照辦。 二、增訂權證之標的證券經本公司依監視制度辦法公布為注意股票者,於發行人申請發行日前六個營業日中有公告 二次,暨「公開資訊觀測站」中「財務重點專區」所揭示之標的證券發行公司財務業務指標有警示標記者,本 公司得不同意發行人當日發行該標的證券之權證等規範,爰修正旨揭規定。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植根國際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