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30025848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無 主旨:為採專任稽核制之證券商分支機構稽核人員請假,除現行得由總公司稽核人員代理外,亦得由其他分支 機構稽核人員代理作業,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2月10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43668號函辦理。 二、採專任稽核制之證券商,其分支機構稽核人員請假除依99年9月16日臺證交字第0990027611號函之規定, 得由總公司稽核人員代理外,開放亦得由其他分支機構稽核人員代理之,期間以3個月為限,並應確實依 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14條第2項規定設專簿載明代理之事由、期間、代理人及其職務等事項。 三、證券商分支機構稽核人員代理另一分支機構稽核人員之通報時點,各證券商應於執行代理職務前函報本公司、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等單位備查,俾供日後查考。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