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臺證治理字第103002464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四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7條及「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 作業辦法」第3條暨增訂「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並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1月2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0296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因應國際間日益重視環境、社會及公司治理議題之發展趨勢,並促進上市公司重視與落實企業社會責任,提 升我國上市公司非財務性資訊之揭露品質,爰修正旨揭規章(詳附件一至三)。 三、符合「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作業辦法」第二條規定之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總營收比率達 50%以上之特定公司、金融保險業、化學工業及股本達新台幣100億元以上之上市公司,應每年參考全球 永續性報告協會 (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s,GRI)發布之最新版 永續性報告指南、行業補充指南及依行業特性參採其他適用之準則,編製及申報前一年度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 書。至食品工業及餐飲收入占總營收比率達50%以上之上市公司,其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應取得會計師出具 意見書。其餘公司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得自願取得第三方確認、確信或保證。 四、符合說明三條件之公司,應於每年6月30日前將該報告書及該報告書檔案置於公司網站之連結,並申報至公 開資訊觀測站。但最近一年未編製或未參考GRI發布之指南編製企業社會責任報告書之上市公司,或企業社 會責任報告書經會計師出具意見書者,得延至12月31日完成申報。 五、相關問題請洽公司治理部陳小姐(02)8101-3015、0778@twse.com.tw或林先生(02)8101-3909、1211@twse.com.tw。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安永 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安侯建業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勤業眾信聯合會計師事務所、資誠聯合會計師事 務所、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一部、上市二部、企劃研究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