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024602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二十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三十五條之二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業要點」、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部分條文修正如附件, 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1月24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43742號函辦理。 二、配合「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11條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 第8條規定,增修本公司「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申請投資國內有價證券或從事國內期貨交易登記作 業要點」,明定該等投資人因不符規定註銷登記程序,及經註銷登記後可再申請恢復登記之期間及條件。 三、另配合修正「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操作辦法」第27條及「證券商辦理有價證券借貸操作辦法」第35條 之2,增修華僑及外國人經本公司或臺灣期貨交易所註銷登記後,證券商不得再新增借貸款項、有價證券借貸交 易等規定。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保管機構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