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0226991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無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103年10月17日臺證交字第10300210201號函,實施日期自103年11月10日提前為 103年11月3日,請 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429801號令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 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輔導部、秘書部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