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0226991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無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103年10月17日臺證交字第10300210201號函,實施日期自103年11月10日提前為
      103年11月3日,請  查照。
說明: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30日金管證投字第10300429801號令辦理。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博仲
      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交易部、券商輔導部、秘書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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