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11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30022634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檢送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修正條文 如附件,除第3條之3上市公司得於104年底前完成外,餘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9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40553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 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公司治理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