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30022578號
速別: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 第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辦法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柒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二條、第三條及第十八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 程序」、「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辦法」及「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 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部分條文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8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36543號函核准辦理。 二、本公司章程已刪除第七章「本公司集中交易市場之證券商」 (第31條第1項、第33條至38條),將證 券商與本公司間之權利義務,回歸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及相關管理章則;並修正章程第23條 第9款董事會職權,本次配合修正法規彙整如下: (一)「營業細則」第1條、第18條、第75條、第82條、第135條、第142條及第144條。 (二)「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及第18條。 (三)「證券商專案檢查與輔導辦法」第1條、第12條及第13條。 (四)「停業證券商申請復業辦法」第7條。 (五)「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柒點。 三、為明確本公司「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之法源依據,修正「營業細則」第25條、第 136條及第141條;另就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援引之法規已廢止,及因證券市場全面實施款券劃撥,調整 條次體例結構,以明確處置依據,爰修正「證券商規避、拒絕檢查之認定標準及處理程序」。 四、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十一章違規處理部分,對於證券商虛偽不實之行為,除第141條有從重處置規定外, 針對違規情節較輕者,於「營業細則」第138條增訂第2項課以違約金,以完備相關處置依據;另修正「營 業細則」第145條對券商所為除名或終止契約以外之處分,及終止證券商之契約者,按處置情形調整項次及 體例用語,使陳報主管機關之程序更臻明確。 五、配合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放寬自律規範限制員工購買股票及其他金融商品之範圍,爰配合修正「營 業細則」第76條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2條條文。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 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