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3002245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證券商委任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證券商委任期貨商經營證券交易輔助業務應行注意事項」第2條、第3條及第4條條文如附件, 並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7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42560號函准予照辦。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