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0021905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表七、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條文及「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 附表七如附件,均自103年11月3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20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38793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使認購(售)權證發行人訂定之權證發行條件更具彈性,將非指數型權證之行使比例改由發行人自行訂定, 爰修正旨揭規定。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