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002141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部分條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5條及第17條之2、 「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及第11條、「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 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3條、第4條及第6條及「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 第3條之1、第4條及第6條條文如附件,除上開補充規定第5條修正條文,自104會計年度起實施外,餘均自即日 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10月14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9394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 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一部、 企劃研究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