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30020141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五十條第一項第十四款及第五十條之三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之認定標準」第二、三及四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檢送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第1項第14款及50條之3第1項第11款規定之認定標準」修正條
      文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9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35674號函准予備查。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本公司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