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18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30019044號 速別: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本公司「證券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管理辦法」第三條之一、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十條修正條文如附件, 並自103年9月19日起實施。 說明: 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9月15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20700號函核復准予照辦。 二、旨揭規章修正重點在於為減低投資人誤解,提升證券商澄清其研究報告經轉載之相關內容機制之功效,並將 澄清平台由券商公會網站調整至證交所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證券商請於本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電子認證申報系統(https://sii.twse.com.tw/),使用該申報系統帳戶及 密碼登入後再於「券商對媒體轉載之澄清或說明申報作業」項下,輸入澄清或說明之個股股票代碼等內容。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 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