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發文字號:臺證輔字第1030018049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細則第七十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三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3條及增修「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 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三、(五)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9月1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29193號函辦理。 二、為確認代理人臨櫃辦理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第5、6款所述相關手續,僅能憑代理人印鑑卡或簽名樣式卡 憑以辦理,俾防範利用他人帳戶下單情事,爰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75條、「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 第3條規定暨為強化相關管理措施增修「證券商及證券交易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壹、三、(五)規定。 三、有關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規定自即日起實施,另修正「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輔助人營業處所場地及設備標準」規定,自104年4月1日實施。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 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本公司各單 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