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3001617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檢送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修正條文及修正後之股票等上市契約 暨廢止「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等規章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8月7日金管證發字第1030028436號函准予照辦。 二、本次修正規章如下: (一)「有價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二)「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三、本次修正之上市契約如下: (一)股票上市契約(原有價證券上市契約)。 (二)受益憑證上市契約。 (三)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契約。 (四)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 (五)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 (六)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 (七)外國股票上市契約。 (八)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 四、本次廢止規章如下: (一)「受益憑證上市契約準則」。 (二)「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三)「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或不動產資產信託受益證券上市契約準則」。 (四)「認購(售)權證上市契約準則」。 (五)「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 (六)「臺灣存託憑證上市契約準則」。 (七)「外國債券上市契約準則」。 正本:各證券承銷商、各證券投資信託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上市二部(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