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二字第1030014016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之一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第七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買賣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第壹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之買賣 及履約遇天然災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第一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部分條文修正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
   附表七、認購(售)權證發行計畫檢查表
   附表八、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檢查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審查認 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認購(售)權證公開銷售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要點」、「認購〈售〉 權證買賣辦法」、「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應注意事項」、「認購(售)權證之買賣及履約遇天然災 害侵襲、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或國定例假日時之處理作業」、「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 」等條文,暨配合修正之「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樣本」、「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 查表附表七、八如附件,均自本(103)年7月28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7月11日金管證券字第1030024704號函准予照辦。 二、旨揭法規修正重點說明如后: (一)為利發行展延型牛熊證,修正重點如下: 1、上市公告等相關書件,應於權證種類加註「展延」字樣,並載明展延存續期間之條件、下(上)限價 格或指數之設定條件及展延應辦理事項等內容。 2、為利展延型牛熊證之交易於證券集中市場得以延續,且避免標的價格波動影響展延之條件,規範展延 期間自原最後交易日之次日開始起算,期間為3個月以上1年以下,本公司並按展延期間一次計收上 市費。 3、由於展延型指數牛熊證之標的結算指數計算方式,係採用加權報酬指數之報酬率調整,與現行方式不 同,爰將各種類指數型權證之標的結算指數計算方式於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 第6款明確規範之,並修正相關法規援用該款規定;另配合修正以國內指數為標的之權證,其標的僅得 以本公司發行量加權股價指數及產業分類指數為限,及明定指數型權證、牛熊證暨展延型牛熊證,投資 人應於權證到期日始得申請履約。 4、展延型牛熊證不適用現行應於存續期間屆滿前20個營業日辦理終止上市事宜及權證強制註銷等規定 ;另發行人於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前20個營業日及最後交易日,應向本公司辦理展延相關事宜,並於 達到展延條件時,依本公司訂定之調整原則與計算公式調整履約價格(或指數)、下(上)限價格 (或指數)。 (二)由於權證屆期時,發行人將採自動現金結算之方式給付履約價金予未及時申請履約之投資人,故投資人已 無未能履約之風險,爰刪除本公司「認購(售)權證風險預告書應行記載事項」第5條規定。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