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1030011363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借貸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第2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第二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 第九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對照表
   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 主旨:為開放現股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公告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有價證券借貸辦法、有價證券當日沖銷 交易作業辦法、盤後定價交易買賣辦法、證券經紀商受託契約準則、證券經紀商申報委託人遲延交割及 違約案件處理作業要點及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如附件,並自103年6 月30日起實施。 說明: 一、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3年6月11日金管證交字第1030018402號函辦理。 二、為完備市場交易機制,自103年6月30日起開放現股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如后: (一)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確認委託數量是否超過其在保管劃撥帳戶餘額與當日現款買進 成交數量之總和;超過時,證券經紀商應確認本身具足夠數量之有價證券,於投資人未完成反向買進沖銷 交易時,可出借予投資人作為交割之用。即證券經紀商接受投資人現券賣出委託時,應進行風險控管,確 認是否有足夠券源供出借。。證券經紀商應事先徵詢本家有出借意願之投資人或經由他家證券商徵詢其投 資人,建立可供出借之券源部位。 (二)投資人普通交易現券賣出,於普通交易或盤後定價交易買入,即完成現券賣出後現款買進之當日沖銷交易 。 (三)投資人現券賣出成交後,未完成反向買進,致無法完成當日沖銷交易,可更改交易類別為融券/借券賣出 ,或透過「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由證券經紀商向有庫存部位及出借意願之投資人或他家證券商之投 資人借入證券,再出借予從事現券賣出後卻未完成反向買進之投資人。 (四)未完成當日沖銷交易之部位,若於成交日(T日)未依「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完成借券,則證券經紀 商應於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委託證券金融事業代理標借及議借。標借及議借程序取借之有價 證券數量仍有不足時,成交日後次二營業日(T+2日)就不足之數量,由本公司為其辦理交割需求借券 。 (五)投資人先賣出而未完成反向買進,證券經紀商應於成交日後次一營業日(T+1日)交易時間內以證券經 紀商總公司專戶(證券買賣帳號:8899999,身分碼600)買回證券以還券。 (六)得為當日沖銷交易之有價證券,遇發行公司停止過戶時,自停止過戶日開始前5個營業日起停止先賣出後 買進當日沖銷交易及應付當日沖銷券差借券作業。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股東權行使者,不在 此限。 三、原已簽訂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風險預告書暨概括授權同意書之投資人,應重新簽訂本次修訂後之風險預告書 及概括授權同意書後,始可從事先賣後買當日沖銷交易。未重新簽訂修正後風險預告書及概括授權同意書之投 資人,證券經紀商應控管其僅能從事先買後賣當日沖銷交易,並請投資人儘速補簽。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各資訊公司、各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財 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 同業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