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臺證稽字第1020508340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認購(售)權證
上市審查準則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審查認購(售)權證 上市作業程序第五條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表六、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 主旨:修正本公司「認購(售)權證上市審查準則」及「審查認購(售)權證上市作業程序」等條文暨 「認購(售)權證上市申請書」附件檢查表附表六如附件,自即日起實施,請 查照。 說明: 一、案經報奉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12日金管證券字第1020037873號函准予照辦。 二、為期對證券商之監理同時兼顧其整體業務發展,於不逾越主管機關授權規定下,得就暫停證券商經營業務範圍 ,酌予限縮至其發生違規之相關業務;另證券商違規情事已具體改善,並經主管機關認可者,得提前恢復其經 營原業務,爰修正旨揭規定。 正本:各證券商(請張貼於營業處所)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 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證 券投資人協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各單位(均含附件)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部室主管判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