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函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一字第1020027155號 速別:普通件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11項規章修正條文 主旨: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等11項規章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發布日起實施。 說明: 一、案經報奉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2年12月26日金管證發字第1020050484號函准予備查。 二、配合公開發行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14條之修正,本公司修正規章如下: (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及第5條。 (二)「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6條。 (三)「證券承銷商辦理股票初次申請上市案之評估查核程序」第6條。 (四)「有價證券上市費費率表」。 (五)「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 (六)「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2條及第5條。 (七)「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 (八)「營業細則」第49、49條之1、49條之3、49條之4、50條之3、53條之8、60條、67條之1及67條之2。 (九)「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平時及例外管理處理程序」第5及第8條。 (十)「審閱上市公司財務報告作業程序」第4條。 (十一)「附認股權有價證券買賣辦法」第6條。 正本:各上市公司、各證券承銷商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中華民國公開發行公司股務協會、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上市二部、交易部(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