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公告
受文者:如行文單位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1703770號
附件: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第17款及第
2項第12款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另配合前開規定而修改之公開資訊觀測站電腦申報
(查詢)作業系統,亦於同日正式上線。
依據: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9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44428號函准予
備查在案。
公告事項:
一、目前國外員工(包括經理人、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等)亦可認購、取得國內母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惟因原規定及申報欄位未明確區分國內、外,致實務上各上市公司多僅就「國內」員工部分進行申報。爰修訂
本辦法,明訂上市公司應比照國內員工,將其「國外」員工取得認股權憑證及認購情形等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
測站,以強化該項資訊揭露之完整性及正確性。
二、另配合本辦法修訂及公告格式調整,凡先前未將國外員工認購、取得相關資料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之上市公司
,請於本(97)年10月31日前補行申報,以維護該項申報及公告內容之正確完整性。
正本:各上市公司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
律事務所、交易部、上市治理部、上市服務部(均含附件)